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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 《河南工程学院双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年04月26日 张艳青  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

    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学校研究通过的《河南工程学院双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工程学院双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9月7日


                       

    河南工程学院办公室                     2016年9月8日印发

    附件:河南工程学院双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为培养具有全面知识结构和社会适应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提高大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充分利用我校优质教学资源,根据《河南省高等学校双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双学士学位教育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双学位”是指在校普通本科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经自愿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再完成跨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的学位课程,达到授予学位条件,可获得另一个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二条 本科生修读双学位教育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二章 双学位教育专业设置

    第三条 拟设置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院,其本科专业至少经过2届毕业生的培养,具有明显优势和特色,培养质量符合国家要求,具有满足双学位培养要求的师资力量及实验、实训、毕业设计等教学条件,方能申请开办双学位专业教育。

    第四条 双学位教育专业设置程序为:由开设学院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及论证报告,并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参照该专业本科培养方案,制定出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培养方案;教务处根据社会需求和该专业办学条件进行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上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设置。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对举办双学位教育的学院综合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办学、降低教学质量等违规办学行为提出警告直至撤销双学位教育举办资格。


    第三章 培养方案和教学要求

    第六条 双学位教育专业培养方案由专业所在学院制定,经教务处批准后执行。双学位教育专业基本学制为三年,原则上应参照该专业普通本科培养方案制定双学位教育专业培养方案。

    第七条 双学位教育专业的课程及学分应与同名主修专业相同,不得减少双学位教育专业的课程修读数量,不得降低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分修读标准。


    第四章 修读条件和选拔程序

    第八条 注册获得学籍的一年级本科生(不含专升本),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学有余力,在校期间主修专业必修和限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以上,没有不及格记录,无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记录者,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可自愿申请修读双学位教育专业,经选拔合格后,第二学年(第三学期)正式开始双学位教育学习,其他学期不办理申请、选拔工作。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修读一个双学位教育专业,且申请修读的双学位专业与主修专业须分属不同学科门类。

    第十条 选拔程序

    1.每学年第二学期由教务处发布申请辅修双学位工作通知,公布当年双学位教育专业招生计划。符合修读条件的学生填写《河南工程学院双学位教育修读申请表》,向双学位开设学院提出申请,经双学位开设学院审核后择优预录取,并将预录取学生的修读申请表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审批后将预录取学生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报主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并后发放修读双学位专业录取通知书。

    2.经审核批准录取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到财务处缴纳修读费用,凭录取通知书、收费凭据、一寸免冠照片1张到双学位教育专业开设学院报到,并办理听课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按自动放弃处理,取消其修读资格。双学位教育专业开设学院将报到并办理手续的学生名单于每年10月底前报教务处备案,逾期不报,视为学院自动放弃当年双学位教育专业资格。

    3.正式修读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生名单由教务处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教学组织

    第十一条 双学位教育教学形式实行单独编班上课,班级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30人。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晚上、双休日或节假日。

    第十二条 双学位教育专业的教学组织与管理由开设学院和教务处具体负责。开设学院负责安排教学任务、编排课表、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安排、考务安排、成绩统计登录、学位资格初审等工作;教务处负责培养方案审定、协助预订教材、学籍成绩管理、学位资格审核、学位证书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应按时到双学位教育专业开设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并按要求上课、完成作业、参加考核,成绩合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学生在修读双学位教育专业过程中,如果主修专业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超过30者,学生所在学院应给予警示,并建议其终止双学位专业的学习。

    第十四条 双学位教学过程中的调停课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双学位教学过程中的课时量按学校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

    第六章 学籍和成绩管理

    第十五条 学籍管理

    1.修读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生纳入学校的正常学籍管理,不变更主修专业学籍,仍由主修专业所在学院管理。修读期间,不允许转到其它双学位专业。

    2.双学位教育专业开设学院要建立双学位教育专业学生学籍档案,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安排专人负责学籍与成绩管理,就学生学习情况及时与教务处沟通,并将需要进行学籍处理的学生情况及时报教务处。

    第十六条 学生按照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修读课程,课程考核严格按照培养方案执行,通过考核获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双学位专业学习成绩单,成绩由开设学院和教务处共同管理。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应按照学校要求进行补考或重修。

    第十七条 对于修业完毕的学生,开设学院应制作学生个人成绩总表一式4份(开设学院、教务处、学生档案及学生本人各存1份);中途终止修读的学生,其成绩总表应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修读双学位专业的课程与主修专业已修读课程相同的,由学生提出免修申请,经双学位专业开设学院和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予以免修,申请表由双学位专业开设学院保存至该生修读结束。

    第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终止)其修读资格:

    1.在修读双学位教育期间,受留校察看及其以上违纪处分者;

    2.双学位教育专业考核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超过10学分者;

    第二十条 自愿终止双学位教育修读者须向开设学院写出书面申请,经开设学院和教务处共同签署意见并批准后方可终止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习。签署意见后的书面申请材料原件由教务处存档备案,复印件由开设学院存档备案。


    第七章 学位授予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内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且取得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学校授予双学位,并颁布双学位专业的学位证书。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和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位证书分别编号,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位证书须在专业前注明“辅修”字样。

    第二十二条 凡未修满双学位教育专业规定的学分,或虽修满学分但未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者,无论是否修满双学位教育专业所规定的学分,都不能获得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位证书,不延长修读年限,只开具所修读双学位教育学习证明和成绩单。

    第二十三条 双学位教育专业课程考核不合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学籍、毕业与学位。


    第八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双学位教育按学分收费,一学年一缴,收费标准按《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豫教财〔2007〕7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双学位教育收取的学费由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修读双学位教育的学生须按学年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财务处办理缴费手续,因个人原因自愿中途退出双学位教育学习或未能取得修读课程学分,其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级本科生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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